在河南省许昌市,20XX年X月,当地一家公司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财产损害危机。该公司作为原告,在案件中陷入了困境。原来,二被告通过借用原告资质承包许公司开发建设的二期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原告授权,私自刻制印章,并使用该印章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文件,导致原告因上述合同纠纷被多次起诉,承担了支付租赁费、工程款、货款的义务,产生了巨额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也受到严重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二被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王世奇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开始在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1202310694234,服务地区为河南漯河。王律师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也是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曾担任著名本地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标的额亿元纠纷案,还代理过大型建筑公司财产纠纷案件,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二百九十余万等。
面对这起复杂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王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他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材料,包括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从中寻找案件的关键线索和突破口。他还积极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和原告的诉求。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如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缺乏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等。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原告于2020年X月X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已经隐含保护其民事权利,报案可以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被告称原告缺乏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王律师通过已生效的判决书,证明二被告对造成原告损失存在主观上故意,且刑事判决书对因果关系已作出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对王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出色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赠送锦旗专业敬业律法精湛、尽心尽责不负重托。王世奇律师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服务,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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