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武汉市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先生因借款问题将某商业运营公司、陆先生、某物业公司、张先生、夏先生诉至湖北省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了两名律师代理诉讼,而物业公司、张先生、夏先生均委托湖北谦图律师事务所的王颖律师应诉,商业运营公司与陆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王颖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01201511217637,服务地区主要在湖北武汉。她是湖北谦图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同时身兼企业合规师等多项职务,还是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多年来,她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谈判技巧。
法院立案后,由于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在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及委托律师、物业公司及张先生、夏先生的委托律师王颖到庭参与诉讼。王颖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庭前她多次仔细查阅借条、承诺书、还款计划、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逐笔核算借款本息。在庭审过程中,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从复杂的事实中提炼出关键的法律焦点,积极参与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她清晰地指出,某物业公司未作出担保或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王颖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辩论观点,判决认定某商业运营公司与陆先生为共同借款人,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先生、夏先生在还款计划担保人处签字,依法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某物业公司无担保或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核定了尚欠本息金额,驳回了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王颖律师以专业立身,以诚信为本,为客户提供了有温度、有力度、有深度的法律服务。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帮助客户在这场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免除了潜在的债务风险,充分体现了她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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