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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债权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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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57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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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水泥买卖欠款案中,被告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为由,拒付原告百余万尾款。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杭川秉持“知识于积累,尽心尽职”的理念,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突破口,构建闭环证据链,最终助原告实现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
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百余万水泥货款债权全额胜诉

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后,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供货开票,被告却拖欠百余万元尾款。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后,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从法律角度看,被告的抗辩涉及到合同履行中指定结算人的效力认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合同中指定的结算人进行的对账行为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杨杭川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与被告的抗辩和原可能的情况相比,原告实现了货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全面胜诉,合法债权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结合四川地区办案经验,在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律师要善于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出发,找到关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抗辩,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和驳斥,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运用也是关键,要准确把握合同中各项约定的法律效力,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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