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伟律师问题浮现走私案发,当事人陷入困境
2024年4月,一名朝鲜籍人员联系并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从中国运往朝鲜海域。杨X又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组织运输。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准备运往朝鲜的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给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鲁某某面临着可能被判处实刑的困境,这将对他的生活和家庭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介入,多维度辩护准备
庞世伟律师接受鲁某某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辩护准备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从犯罪形态、鲁某某在犯罪中的地位等多方面寻找辩护点。对于犯罪形态,庞世伟律师发现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在鲁某某的角色认定上,他梳理鲁某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行为,发现鲁某某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庞世伟律师收集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无犯罪前科等证据,为辩护做充分准备。
庭审交锋,关键辩护获认可
庭审中,庞世伟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系犯罪未遂,涉案货物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庞世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判决落地,当事人获缓刑结果
202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律师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且成功适用缓刑,使鲁某某免于实刑羁押,避免了对其生活和家庭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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