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因工程需要,于2022年11月11日与被告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约定蓝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春公司供货。11月14日,蓝公司依约支付154034元货款,但春公司经多次催促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蓝公司于12月27日发律师函,春公司仍未履行。此后,蓝公司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冯从福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的他接手了此案,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春公司辩称已按蓝公司指定将款项退给第三人曾X,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冯从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他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为否定被告的“已还款”抗辩奠定基础。
法院审理时,需判断被告向第三人转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有效还款。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他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被告的抗辩。同时,他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
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冯从福律师主动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暂扣的27720元(主张已收到的990片瓷砖价值)一并纳入诉请,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此外,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作为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获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获主流媒体认可,以专业与责任赢得业界及客户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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