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一直以来的执业信条。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案件中的甲某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当事人对改判的急切期望。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指出罪名定性错误,认为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将甲某的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量刑由十年改判为五年,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再次体现在李建鹏律师办理的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2018年,甲某因在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招标中的一系列行为被公诉机关指控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为其寻找辩护的突破口。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虽然最终甲某仍被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甲某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始终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理念。他凭借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和精准辩护,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在日常工作中,他依然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用专业和责任心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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