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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止步于胜诉,而是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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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9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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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杨友良律师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及民商法学研究生背景,执业至今承办逾1000件案件。他不单纯追求胜诉,而是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权益,在合同、侵权等领域有着诸多成功案例,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理念,获当事人好评。
拒绝止步于胜诉,而是为当事人实现最大权益

很多人认为律师只要能打赢官司就是优秀的,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单纯的胜诉并不等同于为当事人实现了最大利益。杨友良律师,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以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合同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杨友良律师作为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精准锁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结算确认内容,成功固定关键证据。同时,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力论证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尽管被告缺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支付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场胜诉虽然为原告全额追回了货款及违约金,但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疲惫不堪。

另一种情形更值得注意。在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与第三人某电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第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论证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甲、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第三人所欠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通过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各方都相对满意。

在杨友良律师看来,“赢”不仅仅是在法庭上获得胜诉判决,更是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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