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里,设备租赁是常见的业务。但有时候,租赁款的回收却成了大难题。今天就来说说这样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AXX租赁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挖掘机、吊车等建筑设备租赁,产生了大额的租赁费用。然而,这笔费用却一直没有结清。于是,原告A把被告A、被告B、被告C一并起诉了,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款一百余万元,还有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B辩称自己不知情,说这不是共同债务;被告C则称自己只是管理人员,不应该担责;而被告A更过分,直接缺席,都不进行抗辩。这可把原告方愁坏了,这么多问题,钱还能要回来吗?
就在原告焦虑万分的时候,找到了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的莫川川律师。莫川川律师接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
他先是仔细梳理案件,组织了租赁事实、结算单据、聊天记录、对账表格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从众多的资料里找出有用的信息,还得把它们整合起来,证明租赁事实和欠款金额。
在这个案子里,没有书面合同,这给证明租赁关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莫川川律师没有被难倒,他通过结算单、聊天记录、对账表等,成功地证明了原告A与被告A之间存在事实租赁合同关系,而且租赁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对账确认,金额明确。
同时,莫川川律师精准地锁定了欠款主体。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排除了被告B和被告C的责任,直接指向了实际欠款人被告A。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了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A之间的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被告B不构成共同债务,均无需担责。法院判决被告A单独向原告A支付全部租赁款一百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都由被告A承担。
对比一下原告最初的处境,本来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百余万的设备租赁款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简直是天壤之别。而且,面对被告缺席、消极应诉的情况,莫川川律师依然凭借扎实的证据实现了完整胜诉。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莫川川律师组织的完整证据链。他通过细致的工作,把每一个细节都做到了极致,精准地切中了案件的要害。这起案件也为工程设备租赁、无书面合同、多方主体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胜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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