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渭南白水县,20XX年XX月XX日20时30分许,一起煤矿井下作业事故发生。申请人程先生在被申请人XX县xxx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井下打锚杆工作时,矿井突然塌方,他腰部以下被掩埋。随后程先生在XX济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伤情严重,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右侧骶骼骨骨折等多处骨折。20XX年XX月XX日,程先生经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X月XX日经渭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玖级。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程先生与公司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仲裁。
王敏利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已执业9年,是陕西善睿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白水县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王律师秉持善行天下、众智博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对程先生受伤、住院、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梳理,确保各项证据材料完整。面对被申请人辩称程先生系外包工队人员、应由外包工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外包协议不得对抗法定工伤赔偿责任。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王敏利律师围绕停工留薪期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逐一提交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及法律依据。对于被申请人已支付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王律师客观予以确认,但重点强调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事实,并提交了程先生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据。王律师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胜利做足准备。
最终,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39180元(6个月×6530元/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770元(9个月×6530元/月),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陕西省相关实施办法作出此裁决,全面采纳了王敏利律师的核心主张。程先生对王敏利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努力表示高度认可,称赞王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认真负责,为他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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