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覃女士她的丈夫陈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的水电工,X月XX日上午,陈先生骑电动车去工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离世,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这本应是一起可以认定工伤的事件,但后续的发展却让覃女士陷入了困境。覃女士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2024年XX月XX日,人社局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先生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覃女士咨询了很多人,大家说法不一,这让她感到无比无助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为丈夫争取应有的权益。
在走投无路之际,覃女士经人介绍找到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黄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这些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背景让覃女士看到了希望。
委托黄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首先,黄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在办公室里,他花费了大量时间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精准锁定了争议焦点。某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先生回工地工作”,黄律师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这一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接着,针对某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律师指导覃女士及其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新的关键证据。他多次与覃女士沟通,详细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和方向。经过努力,这些新证据有力证明了陈先生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黄律师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他在法院和人社局之间来回奔波,多次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在2025年9月8日,某人社局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2025年11月10日,人社局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最终,行政决定被纠正,人社局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陈先生构成工伤的决定。鉴于诉讼目的已经实现,覃女士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2026年1月22日,覃女士的账户收到了超过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这笔赔偿款不仅是对陈先生的告慰,也让覃女士的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黄律师用专业和努力切实维护了覃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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