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朱X被紧急送往龙海市中医院。经诊断,他伤势严重,左胫骨平台骨折、右锁骨外端骨折、左后交叉韧带损伤、门牙骨折等。住院的28天里,他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出院时,医嘱要求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后来经鉴定,朱X的损伤后遗症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为60日,误工期限持续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更让朱X忧虑的是,他的儿子朱XX患有精神分裂症,系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需要他抚养。
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徐X垫付了30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也垫付了10000元。但这些对于朱X的后续治疗和生活来说,远远不够。走投无路的朱X,找到了在漳州本地深耕民商事纠纷多年的刘汉涛律师。
刘汉涛律师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秉持着“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的执业理念,接下了这个案子。他深知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费用是否应予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与金额认定。
刘汉涛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收集证据。他收集了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形成了完整的索赔证据链。同时,他主动申请对朱X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进行鉴定,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项目提供专业依据。
在处理非医保费用问题时,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费用10084.82元。刘汉涛律师查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规定后,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未申请对用药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虽然原告儿子持有残疾证,但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力常被质疑。刘汉涛律师将残疾证与村委会证明相结合,论证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村民劳动能力的了解具有可信度。
在误工费、护理费计算上,刘汉涛律师主张按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平均工资(61785元/年)计算。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营养费过高、精神抚慰金过高等抗辩,他结合朱X的伤情及后续恢复需要,进行了有力答辩。被告徐X拒不到庭,刘汉涛律师依法请求缺席审理,并充分举证。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朱X大部分诉请予以支持,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进行了合理调整。最终认定朱X各项损失合计177846.92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66046.92元。同时,判决鉴定费1800元由侵权人徐X承担,朱X在返还徐X垫付的30000元时可予抵扣。本案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朱X顺利获得了赔偿款。
事后,朱X回忆起这次经历,最深刻的就是刘汉涛律师一直强调的“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法律权利”。正是在刘汉涛律师的努力下,朱X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应得的权益得到了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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