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6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了这场纠纷。
争议焦点一: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查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为生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明确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告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是何时?
法院查明:结合被告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
双方主张:原告未明确提出终止时间;被告主张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根据被告的治疗情况和实际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情况,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是合理的。
争议焦点三:工伤待遇具体金额是多少?
法院查明: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法院核算的费用更高,但由于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争议焦点四: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起诉导致仲裁裁决未生效。
双方主张:原告未明确提及此问题;被告也未对此进行特别强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要是在工作中受了伤,一定要及时去认定工伤,拿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情况。遇到纠纷时,之前的生效判决很重要,要好好保存。对于仲裁结果,如果有异议就要及时起诉,不然可能就视为认可了。
结尾
在这场关于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纠纷中,法院最终确认了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款。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各个争议焦点,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