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XX日,广州的A公司成立,股东先后有王X、刘X、王X,至20XX年公司被破产清算时,股东为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张X以及20XX年X月XX日入股的肖X,20XX年X月XX日后法定代表人为非股东、任职经理的李X,股东肖X为执行董事。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于20XX年X月XX日变更为600万元,其中张X、肖X各认缴306万元、294万元,张X于20XX年XX月XX日提前实缴全部出资,肖X截至公司被破产清算时有近250万元出资未缴纳,两股东出资期限均届至20XX年XX月XX日。
A公司因经营不善计划解散,11名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补偿金等,于20XX年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合计金额达50多万元。此后执行公司未果,其中两名劳动者于20XX年-20XX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股东张X、肖X为被执行人,依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彼时股东张X虽早有转账出资至公司账户,但未在工商登记、年度报告上显示缴纳出资)。另外两名劳动者则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张远辉律师,毕业于华侨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他在20XX年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核查股东的出资记录,查看实缴与认缴情况。
张远辉律师作为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凭借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公司法规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究未实缴股东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股东肖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张远辉律师处理此类公司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详细审查股东出资情况,再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确定主张路径,为企业及股东提供从股权架构设计、日常经营风控到诉讼执行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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