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离婚纠纷,原告韩女士和被告刘先生于多年前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后来刘先生外出打工,两人分居近五年,夫妻感情破裂。韩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让孩子由自己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刘先生同意离婚和孩子由韩女士抚养,也同意房屋归女方,但只愿每月支付较少的抚养费,还对共同债务有异议,称已给韩女士十余万元,不愿分担债务。
韩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共同债务的银行及支付宝借款记录,以及孩子长期由自己照顾的相关生活证据,如学校老师的反馈、日常生活开销记录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刘先生实际收入情况的证明,以及刘先生声称给韩女士十余万元的具体流向和性质证明。
刘航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方面,她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刘先生工作单位调取其工资收入流水,以此确定刘先生的实际收入,为合理的抚养费数额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针对刘先生所说的已给付韩女士十余万元,刘航律师通过梳理双方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往来,明确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和性质。同时,刘航律师还固定了孩子日常生活开销的证人证言,如邻居、学校老师等,证明孩子长期由韩女士独自抚养照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于抚养费问题,刘航律师出示的刘先生工资收入流水,证明了刘先生有能力支付更高的抚养费。刘先生质证称工资流水不能完全反映其实际负担能力,但刘航律师回应,工资收入是确定抚养费的重要参考依据,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韩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合理。对于共同债务,刘航律师梳理的转账记录显示,刘先生所说的十余万元并非用于偿还共同债务,而是用于家庭其他开支。刘先生质证称部分转账是借款,但刘航律师指出,没有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是借款性质,应认定为家庭正常开支,共同债务仍需双方分担。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韩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孩子由韩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房产归韩女士所有,剩余房贷由韩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刘先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部分给付韩女士,案件受理费由刘先生负担。
刘航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关键事实的相关证据,如本案中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和款项流向;注重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通过多方面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同时积极申请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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