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分别在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被告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于是委托朱邺律师代理应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男方认为,自己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权,男方称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孩子应由其抚养。在财产分割方面,男方主张七处房产应平均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共同承担,同时要求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朱邺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子女抚养权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孩子长期与女方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且女方一直悉心照顾孩子,更能给予孩子情感上的关怀和支持。因此,由女方抚养孩子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财产分割方面:对于七处房产,朱邺律师通过核对产权登记、贷款合同等关键证据,明确了每一处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部分房产是女方在婚前购买,或婚后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男方提出的平均分割方案并不公平,因为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责任。
3.债务承担方面:朱邺律师仔细梳理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过程和用途。对于一些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对于男方个人的债务,不应由女方承担。同时,男方要求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因为男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女方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分析,朱邺律师认为,男方的诉求部分不合理,法院应在保障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判决。但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长期诉讼可能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伤害,调解是更为合适的解决方式。
仲裁/判决结果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朱邺律师与对方及法院的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某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某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曲靖市区住宅归被告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案件圆满解决,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很多企业(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双方)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多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随意主张平均分割,不考虑实际情况;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只从自身利益出发,而忽略了子女的最佳利益。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财产的来源和实际情况、债务的形成和用途等因素,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判决或调解。这对用人单位(可理解为婚姻中的双方)的警示是,在婚姻关系中,应尊重对方的权益,合理处理财产和债务问题,避免因不合理的诉求导致纠纷升级。
对于劳动者(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说,当遇到婚姻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持理性,以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朱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项事实,收集关键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走向,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庭审策略上,他以调解优先,通过与对方及法院的沟通协商,平衡双方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不是简单的一拍两散,朱邺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守住尊严、找到自我,让婚姻以温和妥善的方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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