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委托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肇事方负全责。委托人多次住院,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护理、营养期明确。肇事车辆投保,肇事方仅垫付部分费用,双方就178338.67元赔偿未达成一致,委托人委托翁鹏威律师诉讼。翁鹏威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200余件。
翁鹏威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前往交警部门调取事故认定书、肇事车辆及保险信息,发现事故认定书明确肇事方全责,通过与交警部门核实确认其真实性,这为后续主张赔偿奠定了核心证据基础。其次,协助委托人整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损失相关证据,逐页核对病历中的治疗记录与票据金额,发现部分票据存在日期与治疗记录不符的情况,经与医院沟通核实后进行了修正,确保赔偿金额核算准确。再者,考虑到事故造成委托人和其家属两人受伤,明确提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的份额分配方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验证方案合理性,为保障委托人权益做好准备。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翁鹏威律师凭借处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针对抗辩逐一反驳。他举证证明交警部门全责认定,反驳保险公司让委托人担责主张;结合证据和浙江省赔偿标准,论证赔偿金额合理性,反驳不合理核减;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翁鹏威担任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在处理肇事方垫付费用、交强险份额分配等问题上,向法院提出合理意见。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委托人143369.77元,支付肇事方垫付的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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