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且涉及优先购买权这一复杂问题。
于彩霞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工作。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的抗辩,她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涉及股权代持等商事活动时,首先需要签订明确、规范的协议,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当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如本案中协议的签名、实际履行行为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撑。并且,要合理界定诉讼请求,避免提出不合理或不必要的诉求,以免影响诉讼效率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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