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24年2月6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提起仲裁,但面临诸多难题。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清,工资标准认定存在争议,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关系复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因交通事故赔付情况受到影响,胥某某的赔偿之路困难重重。
此时,来自江苏的陈步青律师接受了委托。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面对这起法律关系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他深知其中的复杂性。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在庭审中,他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扣除“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不能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扣除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坚持两者应分别计算。在医药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他也依据相关规定为胥某某争取到合理赔偿。虽然仲裁委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12617.83元。陈步青律师凭借专业的分析和务实的策略,成功为胥某某扭转了在赔偿问题上的不利局面,让胥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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