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周XX委托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的姚厅律师为其维权。这起案件看似是普通的房屋买卖违约纠纷,实则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细节。
姚厅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和刑事案件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身兼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重职务,深谙司法裁判逻辑与行业需求。
在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2023年3月18日,原告周XX经第三人居间介绍,与被告何XX、张XX共同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总计向两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780000元。然而,两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拒绝退还购房款。
被告张XX提出诸多答辩意见,如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与自己无关,利息计算标准过高,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律师费过高且未实际支付,中介费与本案无关等。被告何XX的意见与张XX一致。面对被告的种种抗辩,姚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从合同细节入手进行分析。
合同手写内容明确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甲方无法交付本合同交易的房屋给乙方,甲方要退回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不用计算利息,合同解除、退回购房款及支付利息要求按第七条第11款处理。而第七条第11款和第2款又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做出了详细规定。姚厅律师紧紧抓住这些合同条款,为原告主张权利。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违约行为的轻重程度、原告实际损失等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标准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这一结果的得出,离不开姚厅律师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
在中介服务费方面,虽然原被告未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中介费数额,但《安置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中介服务费由甲方承担。姚厅律师通过提供第三人出具的收据等证据,证明了原告支付的10000元中介费与涉案房屋交易相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这一诉求。
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0元和担保费3000元,姚厅律师提供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函、发票等证据,证明这些费用是为本案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此外,两被告主张本案债务仅由何XX承担,但由于在本案债务发生时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且均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合同》,其内部责任分配约定不足以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法院未采纳其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XX、张XX向原告周XX返还购房款780000元及违约金,支付中介费1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和保全担保费3000元。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姚厅律师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能够从合同细节出发,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在法律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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