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源于长期的农资交易。原告作为农资经销主体,与被告建立了多年的供货合作关系。然而,被告长期用假名签署欠款凭证与收货单据,拖欠了多笔货款。一审时,被告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采信了该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但缺失能证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关键证据。吴绍俊律师介入后,从两大关键维度展开证据补强行动。
一方面,破解时效抗辩核心。被告用假名签署单据,使原告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虽多次主张权利、向公安机关求助,却因被告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情况,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原告直到2022年才明确被告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算,一审时效认定有误。
另一方面,固定欠款事实证据。律师全面核对案涉全部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及通话记录,确认被告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可明确核算,不存在被告主张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形,欠款事实清晰可查。
在二审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坚持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理由,吴绍俊律师则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两大核心,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阐述法律意见,逐一驳斥被告抗辩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驳回原告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按比例承担,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支持。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吴绍俊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对于时效抗辩类案件,会跳出“时间节点”误区,深挖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客观事实;二审案件聚焦核心争议,精准破局;在买卖合同中,重视交易主体信息核查,将其作为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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