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郭X、李X等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及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起诉两名股东要求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之一在郭X案一审时缺席,虽提交306万元银行流水称已实缴出资,但因流水打印问题似308万元且无备注,工商登记显示认缴,一审败诉。
2012年执业的张远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接手此案后,首先要求股东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发现回执“摘要”及“备注”栏均有“实缴投资款”内容,以此作为关键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张远辉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单据,深知此类细节的重要性。
随后,张远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距转账日期已过3年6个月,但银行配合完成。在李X案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对方要求查询306万元转账后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一年的明细。
郭X二审开庭时,张远辉向法官解释,若股东有抽逃出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查看了公司公帐完整银行流水清单。法官不再纠结抽逃出资问题,郭X二审改判股东胜诉。后来查询的1年期公司公帐明细,也无直接转给股东款项的记录。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张远辉,凭借专业经验和严谨态度,最终李X案一审也判决股东胜诉,认定抽逃出资证据不足。股东避免了后续可能的9个诉讼案件,无需承担50多万元赔偿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