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在保康县,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保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某与他人共谋以驾车“碰瓷”方式敲诈钱财,在湖北省境内逼停被害人车辆,威胁其交出5600元现金。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梦月律师于2019年接受黄某某委托。李梦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本案涉及的刑事辩护正是其专长领域。
接案后,李梦月律师首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实务积淀,发现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这一情节。基于此,她深入调查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深知从轻情节对于量刑的重要性,于是整理出黄某某如实供述和退赔损失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作为请求从轻处罚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但采纳了李梦月律师提出的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以及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将黄某某退缴的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在结案前,李梦月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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