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村民鲍女士受魏先生安排,用独轮车将其房前泥土转运至房后沟渠,转运工具由魏先生提供。操作过程中,独轮车侧翻,鲍女士摔落沟中受伤。鲍女士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此后,鲍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魏先生赔偿各项费用412854.42元。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是魏先生对鲍女士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20XX年案件发生后,毕业于吉林大学、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介入此案。他接手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详细查看鲍女士和魏先生之间费用结算的方式、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等细节,以此来判断双方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赵月亮律师作为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件,长期担任沭阳及宿迁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来主张魏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魏先生与鲍女士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魏先生对鲍女士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鲍女士275198元。魏先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梳理双方在工作中的各项细节,包括费用结算、工作安排、工具提供等,以此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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