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5日晚,在句容经济开XX某路段,徐X驾驶面包车将吴X撞倒。原来,吴X因患宫颈癌痛苦不堪,多次请求徐X驾车将其撞死,徐X最终同意。吴X送医后于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吴X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为轻伤二级,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徐X被查获归案后,家属找到了在江苏镇江句容执业多年的张廷春律师。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他详细分析了法医鉴定意见,发现虽然徐X实施了撞击行为,但被害人直接死因是癌症本身,车辆撞击仅对死亡进程“稍有影响”,且损伤程度仅为轻伤二级。于是,他提出徐X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同时,他还向法庭阐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主动求死,被告人出于同情和怜悯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徐X系犯罪未遂,且本案“情节较轻”,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无独有偶,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在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被害人梅X在作业时因布料机倾斜,从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楼栋长陈X和瓦工组组长张X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发后,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实。
陈X的家属也找到了张廷春律师。张廷春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并结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成功说服法庭认定陈X构成自首。同时,他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这一情节,强调陈X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另外,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X在经营蛋糕房时,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2018年5月8日至9日,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被抽检,铝残留量严重超标。高X被查获归案后,张廷春律师协助其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高X真诚悔罪的态度。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肖X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参与ATM机取款,涉案金额174700元,属于“情节严重”。张廷春律师充分运用肖X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向法庭提交详细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法律常识:在刑事案件中,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法院会予以考虑。
这些案件结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张廷春律师的辩护工作表示感激。相关的法律文书也归档留存,成为张廷春律师执业生涯中又一批成功案例的见证,也为更多面临法律困境的人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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