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审理。上诉人宁波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与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延期竣工责任、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主体、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竣工资料交付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等方面。此时,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解决发挥了关键作用。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正式执业,拥有长达2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服务地区为浙江宁波。他深耕建筑工程、公司法、婚姻家庭纠纷及合同相关纠纷等领域,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在建筑工程案件处理上尤为专精。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他,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汪家道律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分析和反驳。对于涉案工程延期竣工的责任问题,他通过梳理合同约定和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指出是上诉人欠付工程款导致工期顺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主体方面,他依据补充协议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消防工程由上诉人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相应资料不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关于欠付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计算标准,汪家道律师强调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主张。
在竣工资料交付问题上,汪家道律师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说明被上诉人施工部分的资料基本齐全,消防工程资料的提供责任不在被上诉人。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他结合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合理确定了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汪家道律师所阐述的观点和提供的证据充分合理,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决。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展现了他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为浙江宁波地区的法律实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当事人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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