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x月,中国证监会对某海洋产业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2016-2018年期间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年度报告虚增虚减利润、公告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信息等。投资者吕XX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产生投资亏损。吕XX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约3.5万元。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五项虚假陈述事实进行了梳理。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这些丰富的执业经历和专业身份,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晓律师凭借其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钻研,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准判断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他长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摒弃“广而不精”的发展模式,这让他在面对复杂的证券案件时,能够迅速抓住关键要点,准确分析案件走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获得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116761.59元。同时,法院考虑到市场风险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因虚假陈述应向原告赔偿的比例为上述损失的30%,即35028.48元。徐晓律师在开庭前,引用法院已生效的平行案件中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赔偿比例的认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参考。
徐晓律师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先梳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虚假陈述事实,确定虚假陈述类型。接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协助投资者整理交易对账单、持股情况等关键证据,明确投资行为与损失的关联。在庭审中,紧扣司法解释,准确判断因果关系,并引用已生效的平行案件判决作为参考。徐晓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服务于中小投资者,为他们在证券市场欺诈责任纠纷案件中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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