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欧公司,后于2020年6月1日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与被告主营业务相同的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32986.4元,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129600元。这种高额违约金的裁决对劳动者来说经济压力巨大,可能影响其后续的生活和职业发展。武汉地区李红丽律师自2019年起在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时接受了原告的委托。
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在接手案件后,鉴于原告在仲裁阶段未聘请律师,且在证据质证环节自认了违约行为这一被告无证据证明的事实,李红丽律师结合自己在公司法务领域的经验,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她深知在大型企业处理法务时,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审查是关键环节,这有助于从根本上审视本案的竞业限制条款。
在诉讼过程中,李红丽律师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凭借在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分析原告的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判断出原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她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将自己在过往法务工作中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融入其中,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在大型企业法务工作中,她了解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强调不能因过高的违约金而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
经过李红丽律师的努力,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一审判决认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李红丽律师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她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执业之余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法律疑难,受到广泛好评。她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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