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发起人责任纠纷是较为常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解除的判定更是争议焦点所在。从法理层面看,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要件,即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然而,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根本违约以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存在诸多难点。
一方面,举证困境是一大难题。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行为,以及该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在发起人责任纠纷中,要证明发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将出资人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等,并且这些行为导致出资人的投资目的无法达成,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另一方面,裁判尺度也存在摇摆。不同法院对于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使得案件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张腾林律师秉持的“法理为基,情理为度,不负所托”理念来看,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还需考虑商业活动中的情理因素。法学研究生出身的张腾林律师深知,法理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但在实践中,也要兼顾情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以王X与郭X、唐X的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新设公司10%股份,但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整体承包给案外人。王X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
在一审中,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了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证明了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的违约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万件的张腾林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为一审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张腾林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专业抗辩。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例中,张腾林律师深刻把握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始终围绕“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争议点展开诉讼代理工作。她全程为原告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不同阶段的争议焦点调整代理思路,既充分举证证明原告的合法出资事实,又有力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成功帮助原告追回全部出资款并获得资金占用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充分体现了张腾林律师在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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