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工程用工主体责任争议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原告是张XX,被告有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的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和刘X协商好每天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争议焦点一: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查明:刘X只是负责带班,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和务工人数都由别人决定,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及其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双方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刘欢律师的意见,因为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争议焦点二:各被告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方认为原告无工伤认定,不应支持其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原告未提供工伤认定书,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争议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还欠62687元未付。
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支付蔡XX剩余工资
法院查明:有公司出具的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蔡XX工作的相关证明。
双方主张:原告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工资62687元;被告虽订有付款计划,但部分未到期。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应按月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公司的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劳动纠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工作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要按时支付工资,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这两起劳动纠纷案件,一起明确了用工主体责任,一起成功讨回了拖欠工资。刘欢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时,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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