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交给张志强律师的材料包括:1份建设工程合同(部分条款模糊)、3张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合同约定有出入)、2份工程验收报告(签字盖章存在瑕疵)。张志强律师在重庆合川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张志强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持令前往施工场地管理方调取了施工日志。施工日志详细记录了工程的每日进展、人员投入、材料使用等情况。同时,张志强律师还申请法院对工程验收报告上的签字和盖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签字和盖章均为真实有效。
证据交换时,张志强律师提交了施工日志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方律师对施工日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庭当庭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驳证据,对方未能按时提交。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原告提交的施工日志与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虽对施工日志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另一起案件中,某建筑公司遭遇工程借用资质纠纷,张志强律师协助收集了相关协议、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最终成功为公司维护了权益。
那本施工日志,连同司法鉴定意见书,被装订进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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