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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敲诈勒索为受贿,李建鹏律师助力当事人减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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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8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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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李建鹏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办理多起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实现二审改判多起,包括罪名变更、减轻刑罚等结果。
二审改敲诈勒索为受贿,李建鹏律师助力当事人减刑期

“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李建鹏律师专业且严谨的工作过程。

李建鹏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毕业于太原理工大学,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在甲X、乙X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二审时,他接受甲X委托担任辩护人

接案后,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存在罪名定性错误问题。他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依据是受贿罪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以及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李建鹏律师通过仔细审查合同等相关材料,发现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依据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提出相应合同款25.74万元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同时,他严谨审查证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该15万元亦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罪名定性、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以及乙X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建鹏律师围绕这些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提出甲X、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特征,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对于乙X,他认为其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构成犯罪,因乙X系受聘于报社的站长,涉及单位支付费用,也应认定为受贿罪。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意见,成功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非法经营罪部分不变,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实现了二审重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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