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遵义的一起棚户改造工程欠款纠纷中,原告承包工程施工后,虽完成结算但仍有尾款未收回。经多次催告,对方以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原告遂委托律师维权。
2022年开始执业的罗心艳律师,服务于贵州遵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专精于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案件。罗心艳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抗辩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案涉第三人则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罗心艳律师秉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质证与辩论。首先,罗心艳律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心艳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罗心艳律师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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