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某某建设公司与某某市政公司因《钢板桩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合同效力及利息起算时间,建设公司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自XXXX年X月X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按XXXX年X月X日起算利息。建设公司陷入不利局面,此时,郑捷峰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总案件量超200件,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
郑捷峰律师首先对合同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合同中部分关键条款的笔迹与正常业务往来笔迹有差异,经向合同签订人员核实,确认存在修改痕迹,这使得合同性质的认定更加复杂,后续需进一步结合实际履行情况判断。
接着,他锁定工程签单日期,发现签单时间显示工程在XXXX年已完工,为证明结算情况,他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发现双方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沟通内容,明确了结算的时间节点,为利息起算提供了有力支撑。
之后,郑捷峰律师申请气象数据,验证工程施工期间的天气状况是否影响工期,确保完工时间的真实性。同时,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他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材料入库时间与工程进度相符,进一步证实工程完工时间。此外,他还调取考勤记录,确定施工人员的工作时长,排除工期延长的不合理因素。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签字文件,郑捷峰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发挥了作用,他申请笔迹鉴定,确定签字的真实性,完善证据链。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郑捷峰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自XXXX年X月XX日起算利息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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