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朱X早在2021年前就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77000元,2022年又新增欠款5835元,共计82835元。这笔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朱X在法院还有多起执行案件,大概率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之前的判决,案涉房屋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了卓X,同年12月28日,卓X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
卓X聘请了樊佳佳律师为自己辩护。樊佳佳律师在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经济类案件。她接手案件后,深知要打赢这场官司,关键在于证明卓X已经实际支付了远超房屋份额价值的款项。
樊佳佳律师开始系统地梳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卓X在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2024年4月16日朱X与卓X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2024年12月21日,卓X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217万元,28日签订《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80万元。同时,朱X与卓X还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樊佳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虽然合同约定朱X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事实上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卓X回忆起这场官司,对樊佳佳律师的认真负责和专业能力印象深刻。樊佳佳律师始终坚守“认真负责,坚守职业原则,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在案件中注重策略前置与风险预判,善用类案检索与大数据分析强化论证逻辑,为卓X成功守住了百万资产,也让卓X在这场纠纷中免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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