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某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3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某市(东XX站北XX)改造工程”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该项目,挂靠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联系其他两家公司进行围标,最终以872423元中标。2021年4月23日,“110国道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东河段)”项目开标,马某及同案人员挂靠同一公司,通过他人联系招标代理公司,由代理公司安排评委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给予高评分,最终中标。以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不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给国家、集体或其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安机关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涉案金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周赫律师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1.自首情节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马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律师还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这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3.认罪认罚从宽: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4.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案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这一结果意味着马某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为他保住了清白之身。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可能存在一种错误认知,认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一些“小动作”不会有太大问题,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即使涉案金额较大,但如果存在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仍然有可能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在面对类似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周赫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侦查阶段就早期介入,指导当事人把握自首的最佳时机,稳固了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跳出“唯金额论”的思维,将辩护重心放在关键情节上。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避免了刑事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524万余元的涉案金额背后,是法律的公正裁决和律师的专业智慧,让当事人在困境中迎来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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