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的困境。他与漏XX、姚XX、沈XX、马XX四人产生了经济纠葛。这四名被告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总货款达82,500元,虽已支付50,000元,但仍有32,500元未付。张XX多次催讨却毫无结果,无奈之下,他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俞国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四名合伙人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民商和刑事领域都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他对民商领域的行业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有着深入的理解。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庭审中,被告姚XX以“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俞国锋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理由,在庭审中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
对于诉讼时效问题,俞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且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所以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
在“不知情”的抗辩上,俞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已散伙”的说法,俞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
同时,俞国锋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和“不知情”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张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还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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