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袁X与甘X、代X、杨X四人在四川省X县某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引发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抓扯,袁X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案发后,袁X等四人赔偿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侦查起诉,袁X因聚众斗殴罪被提起公诉,且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此时,2019年执业的许青山律师接手此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许青山律师首先对袁X在斗殴中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审查。他逐页比对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袁X的陈述,发现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为验证这一点,他又调取了酒吧的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袁X在冲突中未主动持械攻击他人,这为认定袁X从犯地位提供了有力证据。基于此,许青山律师确定了为袁X争取从轻处罚的策略。
许青山律师在比对笔录时,凭借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敏锐地捕捉到袁X到案情况的细节。他详细审查袁X到案的时间、方式,发现袁X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为进一步确认自首情节,他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袁X的到案经过说明,明确了袁X的自首行为,这为减轻处罚提供了关键依据。
作为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许青山律师,还对赔偿谅解情况进行了深入查证。他调取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仔细核对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和谅解内容。同时,他与被害人进行沟通,确认赔偿款已全额收到且谅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一系列动作确保了赔偿谅解情节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为袁X争取缓刑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袁X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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