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陈晓伟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他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表现。
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等多人以两家公司名义,以投资店铺项目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2000余万元。郭X涉案金额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陈晓伟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公司业务、郭X职位、参与数额、宣传方式、承诺内容等情况,判断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核实数额问题。法院审判阶段,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家属听从建议,退赔15万元。辩护意见指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另一起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收益为名,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公司多个职务,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在律师建议下,在律师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晓伟为郝XX争取量刑从轻,提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8万元。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某村村民时某某、冯XX夫妇以公司占用土地及毁坏树木等为借口,多次阻挠施工,迫使公司汇款12万元。陈晓伟接受委托后会见时某某,阅卷了解情况,确定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实施过程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时某某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及客观犯罪行为,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时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王X、行XX等人以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提供外汇交易技术服务,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陈晓伟接受委托后会见行XX,了解其业务情况,担心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提出行XX受雇于他人,系从犯,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行XX构成集资诈骗罪,虽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判处无期徒刑。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陈晓伟的独特作用显著。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他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为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制定辩护策略奠定基础。在辩护时,精准把握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虽然最终判决未采纳辩护意见,但他从犯罪构成和证据方面进行了严谨分析。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仔细审查证据,判断罪名定性,为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法院会综合考量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来决定量刑。对于敲诈勒索罪,法院会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会重点审查资金用途、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等,以准确认定罪名和量刑。
结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涉及各类刑事案件时,律师的专业辩护至关重要。陈晓伟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严谨的调查取证和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展现出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性和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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