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A代B持有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之后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只好诉至法院。
被告B称股权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现在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她强调被告虽主张协议倒签,但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足以印证协议有效。对于优先购买权问题,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主张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该主张被法院采纳。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只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
法院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在法律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是有效的。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但需按法定程序行使。
收尾:
判决生效后,公司按要求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A拿到判决书后,心里的石头落了地,将相关文件妥善保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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