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某抚养费纠纷案中,原告施某系施XX与被告林X的婚生子。2010年施XX与林X协议离婚,约定林X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并承担一半教育、医疗费用,但林X自2010年12月起未支付任何生活费。随着施某长大,生活和学习费用增加,原定800元已无法满足需求。此时,毕业于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法学专业的江颖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案件的解决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江颖静律师面临诸多关键博弈点。在历史欠费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部分红包、衣物支出应抵扣抚养费。江颖静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直接抚养方,其他赠与行为不能当然抵扣。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源于她多年的法学学习和自2017年执业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最终被告接受了104000元的欠费金额。在抚养费标准确定方面,江颖静提交了杭州市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原告年龄增长带来的实际开支增加等证据,成功说服法院和被告接受2000元/月的标准,高于原请求的1500元/月。并且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未按期履行,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并附《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对被告形成有效履约压力。
而在岳X与被申请人杭州余杭xx美容生活馆等劳动争议案中,岳X入职后遭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多次被罚款及克扣工资等问题。岳X委托身为余杭区法律援助库律师的江颖静处理此案。江颖静为岳X整理证据,包括打卡照片、工资流水、罚款收据、微信截图、企业信息截图等,向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但就金额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支付岳X6000元,岳X放弃其他请求。
江颖静律师身兼余杭区商事调解员、惠崇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等多重身份,在这两起案件中,她充分发挥自己的调解能力,通过灵活运用调解手段,既实现了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最大化保护,避免了长期诉讼对亲子关系的进一步撕裂,又让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快速回笼部分款项,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
这两起案件不仅展示了江颖静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也体现了她在处理案件时对当事人实际需求和情感因素的关注。在法律逻辑之外,她以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务实、更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全面展现了当代律师的专业价值与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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