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朋友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要求位某将款项转入王X的南京银行卡中。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款30000元,两笔借款合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未能偿还。位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周爱荣律师在执业第12年时接手了此案。被告杨X对借款无异议,称由其个人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仅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未使用该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位某按杨X指示将150000元转入王X银行卡,另30000元直接微信转账给杨X。王X并未参与借款磋商,也未实际使用款项,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周爱荣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采取了以下策略。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位某与杨X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均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王X仅提供账户接收款项,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未作出还款承诺。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位某与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因代为收款而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其次,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未从中获益,也未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位某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法院采纳该观点,明确认定“出借银行账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王X与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均不知情,也未使用该150000元。位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爱荣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要准确界定各方责任,避免无辜者被牵连。最终,法院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从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来看,为避免类似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明确借款人身份,避免将款项随意转入他人账户;账户提供人也应谨慎出借账户,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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