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是A公司经营不善后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截至20XX年X月,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实际到账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提交的证据有相关的传销模式规定、会员发展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文,认为PX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PX的初始困境在于,其所在的A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且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XX万余元。证据缺口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中,有X万元的性质不明确,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这X万元是违法所得。
陈军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适用角度切入。针对原告主张,律师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庭审中,双方就PX获利性质展开关键交锋。原告方坚持认为指控的X万元是PX的违法所得,有相关资金往来记录为证。陈军律师则详细阐述,现有证据如劳动合同、收条等表明,这X万元是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律师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定位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以从轻处罚;二是仔细审查指控的获利金额,厘清合法与违法所得的界限;三是充分挖掘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如坦白、初犯等,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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