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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案,律师如何助力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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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45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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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精准抓住合同诈骗案刑民边界,成功否定非法占有故意,为当事人争取无罪不起诉结果。
涉案200余万合同诈骗案,律师如何助力当事人无罪不起诉?

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案情内容: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将租赁设备用于他处,撤离时未告知,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当事人张某面临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律师策略: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交锋: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强调其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未告知设备去向。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流转用于正常工程施工和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律师的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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