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方向:代理被告人张某,进行无罪辩护。
案情内容:2021年3月至11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原告认为,张某将租赁设备用于他处,撤离时未告知,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合同诈骗。当事人张某面临被定罪判刑的风险,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律师策略: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二是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三是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四是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庭审交锋: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认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强调其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未告知设备去向。律师回应称,张某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流转用于正常工程施工和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中的不当处置,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实质是民事纠纷,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律师的观点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取得无罪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总结: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不利情况下,凭借律师对刑民边界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分析,最终成功阻却刑事追诉,充分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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