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佳佳律师是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至今已承办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经济类案件占比约60%。
原告某水产商行是债权人,被告朱X是债务人,被告卓X是朱X的前妻。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卓X于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被告朱X的款项能否抵作朱X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当事人卓X最初掌握的证据是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朱X转款的记录,共计1372138元,以及与朱X签订的《协议书》,但缺乏明确证明这些款项就是用于支付房屋折价款的直接证据。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依据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其中载明女方此前已将属于男方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主张不能抵,理由是朱X于2025年2月17日向卓X发送的微信表示卓X尚未结清折价款。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X将案涉房屋50%份额以10万元出让给卓X,但事实上卓X于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对此也进行了说明和确认,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
最终,法院认为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樊佳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资金流向,通过梳理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注重协议等书面证据的作用,利用《协议书》证明款项用途;要求对方举证反驳己方观点,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时,强化己方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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