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杭州,原告XXX与被告XX公司、XX以及第三人XX公司因不当得利产生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36万元与被告合作成立第三人公司,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转入被告账户,但被告未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36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转款基于合作协议,且款项已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并非不当得利。
吴俏俊律师于2021年接受两被告委托。吴俏俊自2014年开始执业,12年时间里累计办理数百起各类案件,专注于婚姻家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四大核心领域,本案涉及合同相关的不当得利纠纷,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与本案需求相匹配。
接案后,吴俏俊律师首先仔细研究合作协议,发现协议中对于款项用途和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因为发现协议中可能存在款项合法使用的依据,所以吴俏俊律师深入调查款项流向,凭借其作为钱塘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专业素养,收集了款项用于公司筹备及经营支出的证据。之后,为了进一步证明款项用途的合法性,吴俏俊律师提交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业务往来记录等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转款行为基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在结案前,吴俏俊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被告取得款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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