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达州,个体经营者赵X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她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为降低成本、提升火锅香味,赵X指使店内工作人员回收顾客食用后的锅底残油,经沉淀、熬制加工成“回收油”,反复用于火锅锅底制作并对外销售。店内厨师熊X按照赵X安排,参与回收油的提炼、熬制等加工环节。20XX年XX月,涉案行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赵X、熊X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许青山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查阅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他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凭借其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的经验,确定了以赵X初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积极悔罪以及熊X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等方面作为法律路径,为二人争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熊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先全面查阅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再根据当事人具体情节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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