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和被告杨X是朋友。2024年3月27日,杨X因资金需求向位某借款150000元,并让位某把钱转到被告王X的南京银行卡里。同年4月2日,杨X又通过微信向位某借了30000元,两笔借款共计180000元。借款到期后,杨X没有还钱。位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求王X在杨X无法偿还的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杨X承认借款事实,表示由自己偿还,与王X无关。王X则辩称,自己只是应杨X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并非借款人,也没使用这笔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的行为,是否会让账户出借人对该账户接收的借款承担民事责任。王X委托了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为其代理。周爱荣律师从三个关键角度进行抗辩。
首先,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杨X之间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借款金额、交付方式都是他们直接协商确定的。王X只是按杨X要求提供账户收款,从未以借款人身份参与磋商,也没作出还款承诺。所以,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是原告和杨X,杨X应承担还款责任,王X不会因为代为收款就成为借款人或保证人。
其次,指出出借银行账户行为本身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原告认为“出借账户即应担责”,但周爱荣律师强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单纯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责任。王X既没从中获益,也没以账户所有人身份向原告作出借款意思表示。
最后,有效切割王X与借款事实的关联。周爱荣律师向法庭说明,王X和杨X虽相识,但对借款的具体金额、用途、利息及还款安排都不知情,也没使用那150000元。原告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王X有共同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
法院最终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判决仅由杨X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3.1%计算),王X不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受理费1950元全部由杨X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背后,往往容易陷入“出借账户即担责”的误区。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理清实际的借款关系。不要轻易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若不得已出借,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磋商、未使用款项且无借款或担保的意思表示,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被无辜卷入他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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