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引发的诉讼中,原告甲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这起纠纷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在这一复杂的局面下,2019年开始执业的云南昭通李朝永律师接受了其中一家建筑第三人的委托。李朝永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就有4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昭通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民商综合法律事务部主任,他秉持“专业求精、审慎尽责,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各方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李朝永律师指导案涉建筑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他仔细梳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合同履行完毕的事实,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在这个过程中,他凭借丰富的同类案件经验,精准地指出本案实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仅系劳务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该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无关主体主张权利,其余主体亦非本案适格诉讼参与方。
法院组织各方核对案件基础事实,厘清项目发包、分包及劳务转承包关系,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原告务工性质、款项结算主体及各单位职责。李朝永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积极与法院沟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
李朝永律师在这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精准把握,成功地为当事人化解了涉诉风险,避免了不必要的实体责任与后续争议。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为云南昭通地区的法律实务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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