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履行产生纠纷,被告A拖欠数万级别货款未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超过数千级别的违约金。被告A不服,以“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为由提起上诉。
执业14年的杨国鹏律师,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违约金问题在合同纠纷中的复杂性。当看到上诉状中关于违约金的争议点时,他立刻警觉起来——过往类似案件中,很多律师对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证不足。杨国鹏律师迅速行动,建立了一个“合同违约金案例数据库”,收集整理了近五年内类似合同纠纷中关于违约金判定的裁判文书。
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运用“违约金三层论证法”进行抗辩。第一层,从合同约定出发,指出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层,结合法律规定,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论证一审违约金认定的合法性;第三层,依据案件事实,说明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其主张按LPR计算无合理依据。
与同行常见的泛泛而谈不同,杨国鹏律师的“违约金三层论证法”逻辑清晰、依据充分。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方法已应用于10余起类似案件,成功维持原判8起,有效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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