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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纷争:律师精准抗辩守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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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6 · 12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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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领域,原告田某以被告擅自售房为由要求分割房产。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能力,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有效质疑原告证据,成功阻止财产提前分割,为被告节省诉讼成本,最终实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
婚内财产分割纷争:律师精准抗辩守护权益

田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襄阳樊城区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且由陈某每月偿还房贷。2025年3月3日,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田某主张陈某未经其同意,于3月13日擅自将房产在网上售卖,且换锁不让其居住,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陈某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代理应诉。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龚傲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对婚姻家事法律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接手此案后,他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分析和研究中。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田某是否有权请求分割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首先,关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认可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律师没有坚持房产完全归陈某个人所有,而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上。其次,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仅限两种情形,而田某主张陈某“挂网售卖房产”,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最后,考虑到田某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龚傲冬律师充分发挥其诉讼实战能力,逻辑清晰、抗辩有力。他准确把握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严格适用条件,将答辩重心从“房产是否共同财产”转向“是否满足法定分割情形”,成功引导法院聚焦田某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同时,他有效质疑田某提交的房产中介平台截图无法证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查不到记录,使田某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龚傲冬律师凭借专业的代理,成功实现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为陈某节省了诉讼成本,也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陈某对房产的控制权。他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在襄阳本地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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